6月23日,重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發布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的總股本483,971,198股為基數,每10股派現金紅利2元(含稅),共計為96,794,239.60元。利潤分配實施完成后本公司可供分配利潤為328,374,522.39元。本年度公司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以下是公告內容:
(一)發放年度:2015年度
(二)發放范圍:2016年6月29日15:00上海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三)分配方案: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的總股本483,971,198股為基數,每10股派現金紅利2元(含稅),共計為96,794,239.60元。利潤分配實施完成后本公司可供分配利潤為328,374,522.39元。本年度公司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1、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公司先按5%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9元。
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股東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 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2、對于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QFII)以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和《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18元。如QFII股東取得或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股東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如該類股東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繳完稅證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權登記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供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繳完稅證明的函、股票賬戶卡復印件、QFII 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相關授權委托書原件、受托人有效證明文件等)。
3、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依規定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20元。
利潤分配具體實施日期
(一)股權登記日:2016年6月29日
(二)除 息 日:2016年6月30日
(三)紅利發放日:2016年6月30日
紅利分配對象
截止2016年6月29日15:00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分配實施辦法
嘉士伯香港啤酒廠有限公司和CARLSBERG CHONGQING LIMITED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除上述股東外,其余占本公司流通股40%的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