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國標委綜合【2014】67號文將GB/T 17204《飲料酒術語和分類》國家標準列入修訂計劃,由全國釀酒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經過近2年的討論修訂,于近日發布了《飲料酒術語和分類》(征求意見稿),這對中國酒業發展有重要意義,本文就修訂稿中涉及白酒的要點進行梳理。
八大要點
一、飲料酒分為四大類。GB/T 17204-2008《飲料酒分類》中對飲料酒分為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三類,修訂后的標準將露酒從配制酒中獨立出來單獨列為一類,從酒基和工藝對“露酒”和“配制酒”進行區分。
飲料酒分類
二、白酒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劑。過去對液態法白酒的定義中有“可調香”,固液法白酒的定義中有“食品添加劑”,意味著按照舊標準,白酒(液態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能夠使用食品添加劑。在新修訂標準中,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明確“非自身發酵產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質”,因此所有白酒均不允許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劑。
三、液態法白酒生產方式減少。依據舊標準,液態法白酒以“淀粉、糖類物質為原料”,并且可以“調香或串香”,就是說液態法白酒可以有3種方式:第一種,單純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劑與水勾調;第二種,液態法白酒加30%以下含量的固態法白酒;第三種,用香醅串蒸。修訂后,液態法白酒以“糧谷為原料”液態糖化、發酵、蒸餾,且強調“精制”,意味著液態法白酒只能一種方式釀造,最多可以再外加糧谷食用釀造酒精,更相當于國外的伏特加。
四、固液法白酒取消30%限定。舊標準中固液法白酒著重強調固態法白酒的含量要大于等于30%,但由于檢測手段的不足,無法對其中固態法白酒的含量進行確定和監管,不具有可操作性。新標準重在強調“具有傳統白酒風格”,從感官角度加以規范,同時新標準中明確可采用“串蒸或浸蒸”或者“與固態法白酒按一定比例調配”這兩種方式生產固液法白酒。這意味著,新標準將過去液態法白酒的串蒸和固液調配這兩種方式劃至固液法白酒,增強了可操作性。
五、調香白酒其實不是白酒。添加劑的使用一直是行業的敏感話題,打破了消費者對傳統白酒的認識,而這類產品又廣泛存在。因此,在修訂標準中將調香白酒納入配制酒的范疇。對于白酒中不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調香白酒可以隨便用,當然得符合標準限量要求。
六、白酒只能使用糧谷食用酒精。食用酒精作為白酒生產常用的原料,而GB/T 17204-2008《飲料酒分類》中并沒有涉及到食用酒精的定義,修訂后增加了食用酒精(食用釀造酒精)的定義,并且強化了對液態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中使用食用酒精的要求,只能采用糧谷食用釀造酒精,意味著薯類、蜜糖和其他食用農作物為原料生產的食用酒精不能在白酒中使用。此外,對于不能使用食用酒精的固態法白酒,強調了不能“直接或間接添加”,要求更為嚴格。
七、弱化白酒勾兌的影響。勾兌調味是白酒釀造生產必須的工藝,但由于社會逐步將“勾兌”一詞異化,進而造成消費者對白酒勾兌的不接受不理解。修訂標準中,將舊標準各個定義中“勾兌”二字統一改成“勾調”,更符合當下為白酒正名的需要。
八、強調傳統工藝,弱化主體香。新修訂的標準更加突出對各種香型白酒傳統工藝的重視,細化糖化發酵酒、發酵容器、固態發酵、固態蒸餾等,而弱化了部分香型白酒的主體香味物質。比如濃香型白酒就明確了“采用濃香大曲為糖化發酵劑,經泥窖固態發酵,固態蒸餾”,取消了“己酸乙酯為主體復合香”的要求,當然這并非不要求而是弱化,因為按照此工藝釀造而來的白酒必然存在己酸乙酯為主體復合香的特點。
上述八個方面的重大改變,既考慮到白酒行業實際、消費市場需求、監管難易等問題,同時整體而言讓白酒及其相關定義更加科學,能夠有效地減少由于定義模糊帶來的行業性問題,可以有效地促進白酒行業的規范發展。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